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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0冶金产品实物质量达到国际同类产品实物水平认定管理办法实施细则
[ 来自:中钢协 时间:2010.03.23 ]2010冶金产品实物质量达到国际同类产品实物水平认定管理办法实施细则
《中国钢铁工业协会冶金产品实物质量达到国际同类产品实物水平认定管理办法》实施细则(暂行)
一、总 则
为科学、规范地做好“中国钢铁工业协会冶金产品实物质量达到国际同类产品实物水平认定”工作,保证认定工作质量,根据《中国钢铁工业协会冶金产品实物质量达到国际同类产品实物水平认定管理办法》,制定本实施细则。
二、认定产品的基础条件
1、“中国钢铁工业协会冶金产品实物质量达到国际同类产品实物水平认定”(以下简称“认定活动”)是对照国外同类产品的实物质量,对我国钢铁企业的钢铁产品实物质量进行客观评价。通过产品实物质量的对标,推动产品质量的持续改进和产品创新,加快产品升级换代,促进质量水平提升,提高企业质量管理水平。
2、申请认定的产品应具备以下基础条件:
(1)产品生产符合《钢铁产业发展政策》及国家有关法规的规定。
(2)有稳定、适用先进的工艺路线、生产装备和检测手段,有完整的技术标准体系。
申报产品生产线不得采用《钢铁产业发展政策》及其他国家有关法规政策规定的限制和淘汰类装备。 申报产品工艺装备不包括:50平方米及以下烧结机、8平方米以下球团竖炉、土焦(含改良焦)、4.3米以下焦炉(含捣固焦炉)、化铁炼钢、容积400立方米及以下高炉(铸铁高炉除外)、公称容量30吨及以下转炉、公称容量30吨及以下电炉(机械铸造和生产高合金钢电炉除外)、叠轧薄板轧机、普钢初轧机及开坯用中型轧机、三辊劳特式中板轧机、复二重式线材轧机、横列式小型轧机、热轧窄带钢轧机、直径76毫米以下热轧无缝管机组和中频感应炉等落后工艺技术装备。
申请产品的技术条件不能低于国家(行业)标准或国际通行标准。企业应制订有效的 “内控标准”。
(3)有稳定、合格的原料来源,并能保证有效供给。
(4)企业具有完整的产品质量数据采集统计分析系统,申报产品质量统计分析数据准确齐全。
(5)实行生产许可证制度的产品必须具备有效的生产许可证。
申报实行生产许可证制度的产品规格、牌号必须是在许可证允许范围内。
(6)申报产品具有连续两年以上(至申报年截止日期,上溯连续两个自然年以上)的批量生产的历史。
(7)申报产品质量须经国家级冶金产品质检机构检验合格。
(8)企业(含申报产品生产线)须通过ISO9001质量管理体系认证,并在有效期内;企业建立并运行ISO14001环境管理体系和 ISO18000职业健康安全管理体系。
(9)近两年无上级质量监督抽查的不合格记录;无重大使用质量事故。
(10)近两年内污染物排放达标,无重大环境污染事故、无重大安全事故。
三、认定工作程序
“认定活动”按照以下程序申报评审:
1、 申报
1.1申报计划
为了便于安排认定工作,中国钢铁工业协会每年初下发申报计划通知,钢铁企业可根据申报计划通知中的产品认定范围,对照上述认定产品的基础条件,经过自查完全符合要求的,可提出申报计划。
1.2 正式申报
中国钢铁工业协会每年初下发正式申报通知,钢铁企业可根据申报计划,在规定期限内提交正式申报书。申报材料中须提供以下评价、证明材料:
(1)中国钢铁工业协会冶金产品实物质量认定“金杯奖”申报书;
(2)近两年内第三方国家级冶金产品质检机构出具的检验报告;
(3)国内企业产品实物质量对比数据凭证;
(4)国外企业产品实物质量对比数据凭证;
(5)直接用户对产品的复验数据和评价(五家以上);
(6)用户满意度调查资料;
(7)相关证明材料
2、 申报材料审查及初审(每年6月30日前)
2.1 申报材料审查
中国钢铁工业协会组织专家对申报材料的完整性进行审查,申报材料不完整的,发函限时补充。
2.2 初审
对符合要求的项目进行初审,初审是对申报内容进行审查,包括申报产品是否符合认定基础条件,申报内容填报是否合格等。通过初审,提出核查要求,并正式函告申报企业。
3、 工厂核查(每年8月30日前)
根据初审意见,由中国钢铁工业协会组织专家组对申报产品进行工厂核查,并出具工厂核查报告。核查内容包括申报产品的基本条件、大生产实物检测数据、实物质量稳定性、工艺装备、检测装备等质量保证能力。复评产品的生产工艺装备三年内未发生大的变化并在有效期内抽查合格,其申请的认定范围与原认定范围一致时可以免于核查;同一企业申报多个产品,若申报产品为同一生产线,可简化核查内容。
4、 抽样检验
申报企业按照有关规定,可在近两年(至申报年截止日期,上溯连续两个自然年)内的任意时间自行邀约第三方国家级冶金产品质检机构抽样检验,企业需提前对邀约的质检机构报中国钢铁工业协会备案。质检机构接到企业邀约后,进行现场抽样检验,并出具报告。申报产品抽样检验只能一次,对一次抽查检验不合格产品,不能进行两次抽查。对于企业提出的检验报告异议,在企业与被邀约质检机构不能达成一致时,钢协将组织有关方进行裁决。
质检机构按照钢协对申报产品的“认定条件”出具检测报告,没有认定条件的,按照申报产品承诺执行的技术标准出具检测报告。检验报告须注明“金杯奖”字样;检验报告随企业正式申报书一起上报。
5、 用户满意度测评(每年8月30日前)
中国钢铁工业协会根据申报企业提供的用户信息,组织有关专家或委托相关机构对企业申报产品的用户满意度进行调研,提出用户满意度测评报告,并提交专业评审。
6、 专业评审(每年11月30日前)
中国钢铁工业协会组织专家组对申报产品进行专业评审。专业评审按照产品类别分成若干评审组,采取现场答辩形式进行。专家组对申报内容、初审意见、工厂核查报告、检验结果、现场答辩进行综合评价,提出专业评审意见。专家组根据产品评审情况和评审要求,推荐出当年度钢铁行业“金杯奖”产品和“特优质量奖”产品(名称暂定)。
专业评审正式评审结果在中国钢铁工业协会网站等相关媒体公示30天。
7、 最终审定(每年年底前)
中国钢铁工业协会成立由钢铁协会领导、有关专家组成的“金杯奖审定委员会”,对通过专业评审产品(“金杯奖”产品)及“特优质量奖”产品进行审定,此审定结果为认定活动的最终审定结果。
8、 认定活动结果和信息的发布
中国钢铁工业协会对通过“金杯奖审定委员会”审定的产品,授予“金杯奖”产品和“特优质量奖”产品称号,向企业颁发证书和牌匾,并在中国冶金报、钢铁协会网等媒体上公告。
四、申报单位注意事项
1、申报单位要按照“申报通知”规定的时间进行申报,超过截止期(邮寄材料以邮戳为准)申报的项目,不予受理。
2、企业申报应如实反映现状,申报产品必须是申报单位自行生产,数据真实可靠,申报材料齐全完整,装订整齐。
3、除按规定报送纸质文档外,须提交申报材料的电子文档。
4、在申报材料审查、初审和专业评审过程中发现问题,需要提交补充材料或回答质疑的,申报单位应在规定时间内,完成相应的补充。逾期不补的,视同弃权,中止评审。
5、申报单位有义务为工厂核查提供工作条件。
6、申报单位邀约的检验机构出现违反规定乱收费、检验报告弄虚作假、编造数据等现象的,经调查核实,取消其承担“金杯奖“产品检验资格,并在相关媒体网站公布,涉及到申报单位,将取消其评审资格 。
五、认定活动年度监督和重新认定
1、金杯奖产品的有效期为三年。有效期内,企业可以统计“实物质量达到国际同类产品实物水平”的产量和产值,可以在宣传材料、质量证明书、产品标识等场合使用“金杯奖”和“特优质量奖”字样。
2、有效期内,金杯奖产品的生产企业应努力稳定和提高相应产品的质量。中国钢铁工业协会每年组织对有效期内的金杯奖产品进行年度监督抽查并抽取实物样品,委托具备规定条件的冶金产品质检机构进行检验。
3、年度监督检查出现不合格的,中国钢铁工业协会要求其整改,情节严重的,比照下一条处理。
4、出现下列情形的,给予警告、通报直至撤销“金杯奖”称号,撤销其称号的产品在有关媒体公告。
(1)在国家质量监督抽查中出现关键指标不合格的;
(2)国家重点工程项目中使用,出现问题造成较大影响;
(3)经核实有重大质量投诉的;
(4)质量有下降经提醒未及时采取改进措施的。
5、金杯奖有效期满后,企业可申请重新认定,程序同初次认定。
6、有效期满,不再申请重新认定者,企业不再计算相应产品“实物质量达到国际同类产品实物水平”的产量和产值,也不得在宣传材料、质量证明书、产品标识等场合继续使用“金杯奖”和“特优质量奖”字样。
7、中国钢铁工业协会每年在网站、报纸等公开媒体上公布全部有效期内的金杯奖产品目录,供相关方查证,并适时向下游用户行业宣传、推介金杯奖产品。
六、其他
1、本实施细则由中国钢铁工业协会负责解释。
2、本实施细则自公布之日起实行。
1.中国钢铁工业协会冶金产品实物质量达到国际同类产品实物水平认定管理办法(2010年修订).pdf
1.中国钢铁工业协会冶金产品实物质量达到国际同类产品实物水平认定管理办法(2010年修订).doc
2.《中国钢铁工业协会冶金产品实物质量达到国际同类产品实物水平认定管理办法》实施细则(暂行).doc
2.《中国钢铁工业协会冶金产品实物质量达到国际同类产品实物水平认定管理办法》实施细则(暂行).pdf
3.冶金产品实物质量认定申报计划表.pdf
3.冶金产品实物质量认定申报计划表.doc
4.冶金产品实物质量认定申报书.pdf
4.冶金产品实物质量认定申报书.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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